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原交簡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原交簡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賢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1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賢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前段「電動
機車」應更正為「電動自行車」,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
證據:㈡應補充「電動自行車照片2張」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6年度速偵字第17
25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所稱「動
力」,並未有明確之立法定義,惟參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83條所定「動力機械」:「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係指下列各款之一之機械:一、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
駛之工程重機械。二、屬裝配起重機械專供起重用途且無
載貨容量之起重機車或其他自力推動機械。三、其他特定
用途設計製造,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機械。」之
定義,細繹第1款及第3款規定「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
行駛」及第2款「自力推動」,其中「不經曳引而能以原
動機行駛」與「自力推動」係一體二面,實屬同義,故可
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動
力」,應係指「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意。又刑
法雖未明確規定何謂「動力」,惟就整體法秩序之體系關
聯解釋,上揭動力之定義於刑法第185條之3亦應適用;
再者,刑法第185條之3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增設服用酒
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過量致意識模糊駕駛交通工具之處罰規
定,以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刑法
第185條之3立法理由),考其立法目的,係因「動力交
通工具」乃以原動機作為驅動前進之動力來源,其速度、
重量非以人力為主之交通工具(如自行腳踏車)所可比擬
,故若發生交通事故通常均足以導致重大傷亡,而服用酒
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過量,可能致意識模糊,如再從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對於交通安全具有抽象危險性,因
此禁止該行為以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進而保護不特定人
之生命、身體法益。經查,電動自行車係指經型式審驗合
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
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電動輔助自
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自有別於同條項第1款以人力為主、電力
為輔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可知電動自行車之動力來源,並
非人力,而係電力所驅動之馬達,是被告駕駛之電動自行
車,既係以電力為其動力,且外觀與機車無異,有照片2
張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3頁),自屬刑法第185條之3第
1項規定之「動力交通工具」無疑。是核被告蔡賢良所為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
(二)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未曾犯不能
安全駕駛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件於飲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0毫克,已
達本罪規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仍貿然
騎乘電動自行車行駛於道路,足見其心存僥倖,任意觸法
,置己身及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損失不顧,危及道路
交通安全秩序,且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
觀念;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為小學肄
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及家境勉持之生活經濟狀況(調
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偵查卷第6頁)暨本件測得酒精濃度
為每公升0.60毫克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提出上訴狀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裴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