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467號
原   告  張月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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