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467號
原 告 張月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