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調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1164號
原   告  周儒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慈瑄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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