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繼承權之拋棄以繼承人為限。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民法第1138條規定參照)。又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規定參照)。
二、查被繼承人乙○○○係於民國94年12月27日死亡,其子女即同案聲請人 張廖瓊珠 及案外人 廖克雄 於繼承開始時仍生存,而聲請人則為同案聲請人張廖瓊珠之配偶,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乙○○○之法定繼承人,聲請人自無從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規定繼承之,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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