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360號聲請人 呂珈旻 即債務人號12樓(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③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㈡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㈢陳報「本人」及「受扶養親屬」自101年12月22日起迄今所││有各項具有價值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之變動情形。││及此段期間債務之變動情形?│├───────────────────────────┤│㈣目前職業?任職公司?併提出在職之相關證明文件。│├───────────────────────────┤│㈤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即影││本)。│├───────────────────────────┤│㈥除已提出部分外,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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