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6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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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67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 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訴訟代理人 陶念湘
被 告 陳宏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11日無照駕駛由原告承保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
爭車輛),行經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前時,因於
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往左迴車未看清無來往車輛、無照駕駛
,致與騎乘機車行經該處之訴外人 王琮威 發生碰撞,致訴外
人王琮威因而受傷,原告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保險契
約賠付訴外人王琮威傷害醫療給付合計新臺幣(下同)108,
808元,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原告已取得訴
外人王琮威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爰依保險代位及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8,808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道路交
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
度偵字第358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訴外人王琮威提出之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一般診
斷書、強制險醫療給付費用彙整表、理算報告單-理賠計算
書、汽車險賠款同意書、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中
市車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為證,並有臺中市○○○○○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
交通分(小)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臺中市○○
○○○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本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321號刑事判決、本院106年度豐交
簡字第941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
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法第29條保險代位之規定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1條之2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