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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