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七五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胡忠雄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