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重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九四號
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何俊墩 律師 洪玉娟 律師上訴人丁○○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戊○○住台北市○○區○○路○○巷○○號五樓右四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 李勝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高金枝~B2法官陳真真~B3法官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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