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64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月雲 律師被告丙○○原名 劉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生活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現居住於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4樓,此為被告所自陳(見95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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