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27、128號上訴人 徐世瑞 被上訴人 陳妍青 即 陳吟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4年5月18日提出再審狀,經本院詢問上訴人係欲就本院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210號及1211號判決提起上訴,而上開再審狀並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就上開二判決內容分別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羅振仁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應分別就103年度南簡字第1210號判決(上訴人應就該判決應如何廢棄載明上訴聲明)、103年度南簡字第1211號判決(上訴人係認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額及其理由)分別為詳細之上訴聲明。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五、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駁回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