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10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乙○○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非屬本院轄區,應向該管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10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乙○○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非屬本院轄區,應向該管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