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193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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