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8號再審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7年度3月28日97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即上開支付命令所載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之金額,亦為再審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