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被告 陳志強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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