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93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18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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