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度台覆字第28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台覆字第28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匪諜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八四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匪諜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決定(八十八年度賠字第一五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原決定撤銷。
本件賠償聲請人甲○以其因涉匪諜案件,於民國四十四年十月七日經陸軍預備部隊訓練司令部逮捕,解由陸軍總司令部押,嗣該部奉參謀總長(四五)昇昆字第三七八一號令核准開釋,於四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將賠償聲請人釋放,計受押三百十四日,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一百五十七萬元。原決定以:賠償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陸軍總司令部(四五)宥恕字第四○七○號令、(四五)全集字第二八一○號令為證,惟上開令所載內容係核定賠償聲請人分配至陸軍裝甲兵第二師安置,及飭查追補其所報稱自四十四年十一月份至四十五年七月份止之薪餉事宜。另國防部(四五)昇昆字第三七八一號令則係關於賠償聲請人應調單位工作,均未載明賠償聲請人係因何受押及押之期間。經向陸軍總司令部查詢,現有檔案亦無賠償聲請人因匪諜案受押之相關資料,有該部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書函及該部督察長室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八)優明字第一二九五號函可稽。賠償聲請人復陳明並無證人可出面作證等語。無從證明賠償聲請人曾因匪諜案件受押三百十四日,其聲請國家賠償,自不應准許,爰以決定駁回其聲請。
查賠償聲請人曾遭陸軍預備部隊訓練司令部逮捕,解送陸軍總司令部押,因罪證不足,由該部呈報國防部,奉參謀總長(四五)昇昆字第三七八一號令核准予以開釋復職,有陸軍總司令部四十五年年九月二十一日(四五)全集字第二八一○號令可稽(見原法院卷第八頁)。而國防部(四五)昇昆字第三七八一號令,係就陸軍總司令部呈文予以核覆,略稱:「本年四月十三日(四五)全集字第號(文號影印不明)呈件均悉。所報甲○乙員擬飭預備部隊訓練司令部領回,調整工作單位……均准照辦。」等語(見原法院卷二九頁)。該令所稱陸軍總司令部四十五年四月十三日(四五)全集字文號不明之呈件,有否敍明賠償聲請人涉案情節及該部處理情形,應進一步予以究明。原決定機關就此未詳加調查審認,遽以不能證明賠償聲請人係因匪諜案件受押而駁回其聲請,尚有未合。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非無理由。
應將原決定撤銷,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吳雄銘 委員 蘇茂秋 委員 林茂雄 委員 黃正興 委員 陳世雄 委員 李彥文 委員 鄭玉山 委員 蘇振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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