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附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一二○號
抗告人乙○○右抗告人因被告甲○○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四一四號),提起抗告,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而附帶民事訴訟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同法第四百九十條亦規定甚明。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乙○○係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收受原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有送達證書可查,截至同年九月三日,其上訴期間已告屆滿,乃遲至同年九月四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之上訴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程序,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其上訴期間屆滿之日為同年九月四日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法官黃一鑫法官林秀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