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附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附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九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吳安全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誣告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甚明。至於同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係指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諭知無罪以外之判決而言,如刑事訴訟第二審係為無罪之判決,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仍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之限制。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撤銷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吳安全有罪之判決,改論處無罪之判決,乃上訴人甲○○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