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152號聲請人 潘陳廷 代理人 王柯雅菱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關係人 陳阿益 關係人 陳昭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潘陳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陳阿益(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陳阿益是係聲請人之父,關係人陳昭蓉係聲請人之姊,聲請人自幼患有精神疾病,判斷力不佳會亂買東西,買東西後又未告訴父母,而聲請人未就業無工作也無收入,且家人為政府列冊在案之中低收入戶,聲請人胡亂買東西造成家中經濟雪上加霜,可知相對人已為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自身亦罹患重度憂鬱症,無力擔任監護人,請選定關係人桃園市政府為監護人,暨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如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請求為輔助宣告等語。
二、本院審核下列證據:㈠親屬系統表。
㈡兩造戶籍謄本、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㈢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財產查詢清單。
㈣本院偕同鑑定人 黃智婉 醫師訊問相對人之筆錄(相對人面對
法官詢問,尚能回答問題,陳述自己有購物經驗,大約一個月外出購物一次,也陳述自己在學校遇到有人叫他按讚拿手機,事後才發現該手機並非免費贈送,而是需要支付月租費等語,餘詳如鑑定報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108年6月29日函所附
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個案為自閉症合併邊緣到輕度智能障礙,個案在基本生活需求上沒有障礙,但是由於自閉症與智能影響,其表達與理解他人意思部分可能會與一般人相當不同,尤其在複雜語意、比喻或是抽象字詞的理解能力上較一般人差,是個案目前因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自閉症與智能發展為一廣泛、持續且一致的表現,其回復可能性低)
三、綜上,本院認聲請人顯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之能力顯較通常人較低,並已達對於處理自己事務之能力顯然不足,然未達需要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故聲請意旨請求法院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尚非有據;惟相對人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實有賴他人輔助之必要,已符合受輔助宣告之要件,准依聲請意旨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斟酌關係人陳阿益為聲請人父親,誼屬至親,關係人與聲請人同住,且由其協助處理相對人生活事務等情,聲請人無明顯不適任輔助人之情形存在,且有意願為此職務,並提出到庭表示同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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