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之成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4號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對於民國98年10月19日本院98年度司家聲字第4號所為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駁回指定親屬會議成員聲請之裁定提起異議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42條第1項及第49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裁定駁回其聲請,上開裁定於98年10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以異議人至遲應於98年11月9日前提起異議。詎異議人於98年11月10日始提起異議,有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可憑,故本件異議逾期,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