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905號債權人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義 債務人 馮翠珍
林美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付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計付之利息,暨該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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