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7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7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7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2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簽名、指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6年2月26日凌晨1時20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與信義西街(聲請書誤載為「信義街」)口之信義公園內,因涉嫌賭博案件為警查獲後,為圖掩飾身分,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冒名「乙○」應訊,並先後於同日,分別在上開信義公園扣押處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辦公室、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等處,接續在如附表所示警局扣押筆錄、現場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調查筆錄及檢察官訊問筆錄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乙○」簽名及指印,足生損害於乙○及警察、檢察等機關調查偵辦犯罪之正確性。嗣經乙○於96年5月18日警詢時指稱遭冒名之情,循線調查後,始查悉上情。案經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證據:㈠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告訴人乙○於警詢被害之指述。
㈡卷附如附表所示警局之扣押筆錄、現場權利告知書、逮捕
通知、調查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5月3日刑紋字第09600066207號函、被告冒名乙○捺印之指紋卡片及其本人之指紋卡片等可資佐證。
三、按被告於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現場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上偽造「乙○」之簽名、指印,從其形式上觀察,足以表示簽名人已知悉其權利告知、受逮捕等意旨,並足為其上開意思表示之證明,具有私文書之性質。是核被告上揭所為,其於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現場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上偽造「乙○」之簽名、指印,並交付警員行使,係犯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其於如附表所示之警局扣押筆錄、調查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上偽造「乙○」之簽名、指印,原應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惟其先後多次於附表所示文書偽造署押(包含上開現場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上偽造之署押),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侵害單一法益,應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又其於上開逮捕通知書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屬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從而上開單純一罪之全部偽造署押行為,亦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本件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制定,經總統於96年7月4日公布,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核諸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條等規定,合於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等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所示各文書上偽造之「乙○」簽名、指印,應依法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簽署文書│偽造署押│備註│├──┼──────────┼───────┼────────┤│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6.2│冒名「乙○」偽││││.26扣押筆錄│簽署名1枚、按│││││捺指印1枚││├──┼──────────┼───────┼────────┤│二│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6.2│冒名「乙○」偽│屬私文書性質│││.26現場權利告知書│簽署名1枚、按│││││捺指印2枚││├──┼──────────┼───────┼────────┤│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6.2│冒名「乙○」偽│屬私文書性質│││.26逮捕通知│簽署名1枚、按│││││捺指印1枚││├──┼──────────┼───────┼────────┤│四│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冒名「乙○」偽││││大隊96.2.26調查筆錄│簽署名3枚、按│││││捺指印8枚││├──┼──────────┼───────┼────────┤│五│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冒名「乙○」偽││││署檢察官96.2.26訊問│簽署名1枚││││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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