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58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5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更正為「美商科奇公司」;並於證據欄內補充證人即被害人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義商普魯嘉里公司及美商科奇公司在臺授權代表鑑定人員 趙俊堯賴麗玉 及劉禮綺於警詢時之證述,以及警方蒐證購買仿冒品所用之匯款單據即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基於圖利犯意,將原購入並經使用之仿冒商品賣出而獲取不法利益,其所為已成立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縱被告供稱以低於購入價錢賣出,仍該當於販入行為而無礙本罪之成立。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販賣使用仿冒「CHANEL」、「BVLGARI」、「GUCCI」及「COACH」等商標圖樣之項鍊、皮包及皮件,核屬營利性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反覆從事,未曾間斷,是其此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評價之。且本件被告前開犯行之犯罪時間,縱經跨越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後,惟本件既評價為一罪,應以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故此部分應直接適用修正施行後之新法,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多數被害人之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爰審酌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需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方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販賣者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貪圖小利而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品,對商標權人之權益侵害非小,然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於犯後已坦承犯行頗知悔悟,暨斟酌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本案被告所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犯行,因犯罪時間之一部係在96年4月24日以後,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無從予以減刑,附此敘明。
三、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併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邱景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商標圖案│商標權人│查獲仿冒品│├──┼────────┼─────────┼───────────┤│一│GUCCI及其圖示│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1.仿冒GUCCI皮包1件│││││2.仿冒GUCCI皮夾2件│├──┼────────┼─────────┼───────────┤│二│CHANEL及其圖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仿冒CHANEL項鍊2件││││限公司││├──┼────────┼─────────┼───────────┤│三│BVLGARI及其圖示│義商普魯嘉里公司│仿冒BVLGARI鑰匙圈1件││││││├──┼────────┼─────────┼───────────┤│四│COACH及其圖示│美商高奇公司│仿冒COACH皮包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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