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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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9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峻杰
陳振宗 被告器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寰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前二 陳炳騫 法定代理人被告 陳葳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67萬76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0萬8384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123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民國102年度甲類第3期之債票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器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器宇公司)分別於民國108年8月28日、109年9月21日,均邀同被告寰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炳騫、陳葳箏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據及約定書,分別向原告借款及約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金、利率及違約金,詎被告自111年12月2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經原告催告仍不清償,依兩造約定已喪失期間利益,視為借款全部到期,被告迄仍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償還等語,爰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本票、變更借據契約書、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利率表、放款貸放資料查詢單、逾期放款催收紀錄表、催告書及回執等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連帶、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玫燕附表:
編號借款金額(新臺幣)餘欠金額(新臺幣)借款期間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違約金1300萬元16萬7718元自109年9月21日至114年9月21日止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2.345%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2.47%自111年12月3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2.595%自112年3月29日起112年6月3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2150萬9890元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2.345%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2.47%自111年12月3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2.595%自112年3月29日起112年6月3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33200萬元960萬元自108年8月28日至112年8月28日止自111年11月28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2.812%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2.937%自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3.064%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6月28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42240萬元自111年11月28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2.812%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2.937%自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3.064%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6月28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總計3367萬7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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