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00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廖志賢
季佩芃 律師被告 吳黃冬花
吳信輝 吳兆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美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