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八號
自訴人戊○○○股份有限公司設彰化縣○○鄉○○村○○路○段六四二代表人己○○代理人 錢師風 律師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丙○○均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花季紙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季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被告丙○○係花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二人共同經營花季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十月間被告向自訴人訛稱持有「URCHINFamily」、「OurDebby」及「福貓」系列商品總代理,合法擁有中、英文美術著作權及商標專用權,同意授權自訴人於台灣地區使用,並收取二年權利金共新台幣(以下同)一百七十萬元,雙方並簽立「授權廠商證明書」,並簽立「產品造型授權書」,約定自訴人如發現仿冒品,應立即知會花季公司,由花季公司負責取締。詎自訴人依法生產前開商標圖樣之內褲,竟發覺市面上亦有與前開商標相同圖樣、而由明永有限公司所生產之內褲,自訴人乃發函花季公司,應依授權書第十一條之規定,負責取締,花季公司竟迄未為任何處置,嗣經自訴人查知,花季公司就「URCHINFamily」、「OurDebby」並未於內衣類取得註冊商標亦未取得「福貓」之任何中英文美術著作權,花季公司並無任何權源,被告乙○○、丙○○竟授權自訴人使用上開商標及美術著作權,並收取二年權利金一百七十萬元,因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自訴人之自訴,本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故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另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分別著有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三十年度上字第一八三一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若行為人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則不得遽以該罪相繩,亦經最高法院四十六年臺上字第二六○號判例闡述甚明。
三、自訴人認被告二人涉有詐欺罪嫌,無非係以花季公司未就「URCHINFamily」、「OurDebby」於內衣類取得商標權,且就「福貓」亦未取得中英文美術著作權,猶授權自訴人製造、經銷、販售「URCHINFamily」、「OurDebby」圖形商標及「福貓」美術著作權於內衣類產品,並向自訴人收取一百七十萬元之權利金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二人固不否認花季公司與自訴人曾簽立產品造型授權書,授權自訴人使用「URCHINFamily」、「OurDebby」、「福貓」圖形於內衣類產品,並收取一百七十萬元之權利金之事實,惟均堅決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被告乙○○辯稱:「花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丙○○,伊僅係「花季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負責「花季公司」產品管理等語;被告丙○○則辯以:「URCHINFamily」、「OurDebby」及「福貓」圖形係花季公司之美工人員所設計,花季公司確實擁有上開圖形之美術著作權;花季公司與自訴人簽約時,並不清楚商標權與著作權有何不同,故於「產品造型授權書」上記載:「本合約所稱之商品界定為使用商標之商品製作權」、「(製作之標的)內衣褲類別」等不明確之用語,然其真意係授權上開圖形之美術著作權予自訴人等語。經查:
(一)花季公司授權自訴人公司使用URCHINFamily、OurDebby及福貓系列,均與自訴人公司簽訂「授權廠商證明書」及「產品造型授權書」各一紙等情,業據被告二人自承在卷,核與自訴代理人指述情節相符,並有授權廠商證明書及產品造型授權書各三紙附卷可稽。
(二)本院觀諸自訴人所提之「授權廠商證明書」及「產品造型授權書」,其中「授權廠商證明書」上係載明「花季紙品有限公司為URCHINFamily(OurDebby)系列商品總代理,已獲得合法授權含『英文及中文圖形』;特此證明且授權」等語,另「產品造型授權書」上則係載明「本合約所稱之商品界定為『使用商標之商品製作權』」等語,惟就同一之URCHINFamily或OurDebby系列商品,花季公司竟於授權廠商證明書上載明授權「英文及中文圖形」,而於「產品造型授權書載明授權「使用商標之商品製作權」,應可認定花季公司、被告二人確實不瞭解何謂商標權及著作權,否則應不致發生「授權廠商證明書」及「產品造型授權書」內所訂定之授權內容不同之情形。
(三)次查,被告丙○○辯稱:伊主觀上係將「URCHINFamily」、「OurDebby」之著作財產權中之美術著作權授權自訴人使用,然伊與自訴人簽約時僅於授權廠商證明書上記載「英文及中文圖形」等字樣,恐無法表明授與之權利,乃於九十年間授權自訴人使用「福貓」系列之美術著作權時,在授權廠商證明書上將文字修改為「英文及中文美術著作權圖形」,而當時自訴人亦未表示任何意見等語。經本院審視花季公司所出具之「URCHINFamily」、「OurDebby」與「福貓」系列之授權廠商證明書,確有上開文字不同之處,且觀諸被告丙○○雖將「福貓」系列授權廠商證明書上之文字做上述之修正,惟於「福貓」系列「產品造型授權書」上猶仍記載「本合約所稱之商品界定為使用商標之商品製作權」等語,苟花季公司或被告二人明知專利權與著作權之不同,理應於「福貓」系列之「產品造型授權書」上亦作文字之修正,據此益證被告二人主觀上確實不知著作權與商標權係不同之權利,被告丙○○上開所辯,應堪採信。則被告丙○○既不知著作權與商標權之不同,主觀上僅將「URCHINFamily」、「OurDebby」及「福貓」系列之圖形授權自訴人公司使用,自難認被告丙○○有自訴人所稱明知未於內衣類取得「URCHINFamily」、「OurDebby」及「福貓」系列之商標權,猶隱瞞上情,授權自訴人使用之情形。
(四)再查,自訴代表人己○○雖於本院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訊問時指稱:伊係要將URCHINFamily、OurDebby及福貓的圖形放在商品上當作商標使用等語(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惟自訴人倘欲取得上開圖形之商標權,豈會對「授權廠商證明書」及「產品造型授權書」規定授權種類不同之事,未予置喙,況經本院提示「URCHINFamily」、「OurDebby」及「福貓」之授權廠商證明書予自訴人代表人己○○,其竟陳稱:「我簽約時,沒注意有何不同。我不是很懂這些,簽約時我沒有注意契約的文字內容、授權廠商證明書有變更」等語(詳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足見自訴人代表人就其究係取得上開圖形之何種權利亦不清楚,從而,自難認自訴人代表人有何陷於錯誤之情事。
(五)又自訴代理人復指稱:花季公司亦無URCHINFamily、OurDebby及福貓之著作權等語,惟按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既稱:「創作」,則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自以具有「原創性」之精神創作物為必要。換言之,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之創作,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者,始得認為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著作,而得享有著作權。另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亦明定:受聘人在出資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除前條之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查本件自訴人迄未舉證證明花季公司就URCH
INFamily、OurDebby及福貓之圖形未取得著作權。而本院經質之證人即花季公司美工設計員工甲○○,其證稱:「OurDebby」、「URCHINFamily」文字與圖形是丁○○設計的,福貓系列的圖形設計及創作都是我製作的,福貓的名稱是公司集體想出來的,在八十九年時創作的」等語(詳本院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訊問筆錄),另一證人即花季公司繪圖員工丁○○證稱:「(問:提示商標註冊證「OurDebby」、「URCHINFamily」文字與圖形是誰設計的?)是我創作的,‧‧‧本件的初稿是我先畫出來,之後經過開會再修改。我們是先有圖形出現,再由公司員工集思廣益命名」、「(問:OurDebby、URCH
INFamily初稿何時出來的?)八十六、七年間,詳細時間不記得」等語(詳本院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訊問筆錄)。本件估不論花季公司與證人甲○○、丁○○間係如何約定著作權之歸屬,然依本院現有證據調查結果,並無證據顯示花季公司、證人甲○○、丁○○就上開圖形沒有著作權。因之,被告丙○○將OurDebby、URCHINFamily及福貓之美術著作權授與自訴人,亦無施用詐術之情形。
(六)綜上所述,卷附之「授權廠商證明書」及「產品造型授權書」既未就花季公司究係授與何種權利予自訴人為明確之規定,且本院依現有證據調查結果,並無證據證明花季公司或其公司職員對OurDebby、URCHINFamily及福貓系列之圖形未有著作權,從而,自難認被告丙○○、乙○○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而自訴人有何陷於錯誤之情事,自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此外,經本院職權調查結果,亦查無其他自訴人所指被告二人詐欺犯行,揆諸前揭說明及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二人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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