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137號聲請人 林孜珈
彭珮瑄 律師(法律扶助)相對人鈞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季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勞動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案號: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73號),係聲請人因職業災害而提起勞動訴訟,而該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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