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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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詳鎮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8689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詳鎮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6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5月15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8689號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年6月20日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足參。本件被告在網路上販售而遭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商標權之物,有賽門選貨商店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麗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晉瑋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1仿冒「韓文MENTS設計字」商標圖樣之衣服壹件0000000 陳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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