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寶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236號、第522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參伍肆公克、零點參零柒柒公克)、吸食器壹組(其上殘留無法析離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其上殘留無法析離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參支(其上殘留無法析離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于寶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36號、第52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0.2354公克、0.3077公克)、吸食器1組、殘渣袋1個及玻璃球3支,經送請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36號、第52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0.2354公克、0.3077公克)、吸食器1組、殘渣袋1個、玻璃球3支,經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6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11年9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確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包含於上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仕杰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