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哲民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720號、第4955號、第66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哲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20號、第4955號、第66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20號、第4955號、第66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足考,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沒收銷燬;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鑑定結果鑑定報告1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含外包裝袋)檢體編號C0000000-0(驗餘淨重0.2989公克)、C0000000-0(驗餘淨重0.2718公克),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驗餘淨重0.5707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聲沒字第772號卷〈下稱聲沒卷〉第3頁)2吸食器1組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並以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見聲沒卷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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