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82號
原 告 海洋公園DC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瑛安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國禎 即全佳福企
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040元,應繳裁
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6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