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小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營小字第34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徐明惠
複代理人   曾光亨
被   告  謝萬亮
       郭孟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周信義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250元
合計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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