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 彭芳谷 相對人財團法人兼善醫學基金會法定代理人彭芳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兼善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兼善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
4年11月21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章程第17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相對人第7屆第7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原捐助章程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又相對人前於105年1月25日發函報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備,經衛生福利部於105年2月1日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同意備查,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程翠璇附表┌─┬─────────────┬─────────────┐││修正條文│原條文│├─┼─────────────┼─────────────┤│第│本會解散時,應依法清算,清│本會解散時,賸餘財產之處理││17│算後賸餘之財產歸屬於所在地│,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應歸││條│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政府主管│屬地方自治團體,不得歸屬任│││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