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53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字第533號原告 葉文富 訴訟代理人 葉毅弘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何書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