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132號

原告 洪玉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殷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錢燕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

1,000元;逾10萬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

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99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