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102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510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告 阮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7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蔡明裕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2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30,2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93年12月24日向原告申請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使用、於民國94年1月25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借款(帳號:000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信用卡、現金卡使用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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