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895號

原告 胡劭安

上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東儒 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4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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