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32號聲請人被告 楊進生 選任辯護人 葉錦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楊進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製造及販賣改造槍、彈罪嫌重大,並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而曾於民國101年3月2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101年6月26日本院審理期間裁定延長羈押2月,且又因認已無禁止接見、通信,而裁定准予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在案。
三、茲本院審理期間關於本件證人A1部分,雖業經調查證據完畢,惟因認被告楊進生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仍有逃亡之虞,羈押原因亦仍然存在,為避免審判期日未能到案及日後執行之困難,爰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洪韻婷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