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淑娥 及 蕭俊宏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蕭淑娥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查相對人蕭淑娥之被繼承人遺留坐落高雄市○○區
○○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62建號建物(下合
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蕭淑娥未聲明拋棄繼承,依法就系
爭不動產應有繼承權,惟相對人蕭淑娥明知負有債務,竟將
其潛在持分無償讓與相對人蕭俊宏,致聲請人債權受損,為
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
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