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楊志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唐大銓 及 唐大鉅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唐大銓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查相對人唐大銓明知負有債務,仍將其所有坐落門
牌為高雄市○○區○○街○○號之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
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登記移轉予相對人唐大鉅,疑為脫
產行為,故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此聲
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唐大銓之信用卡債權乃屬金融機
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
取得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155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
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