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易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85號上訴人 胡榮駿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被上訴人 潘清輝 上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被上訴人潘清輝曾受送達,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報,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對於被上訴人潘清輝之送達,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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