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 胡榮駿 被告 潘清輝
洪寶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8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2年2月21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兩造應自行到庭,併此通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