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6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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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0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訴字第50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國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454號)後,檢察官聲請進行協商程序,本院合議庭予以同意,並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而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郭哲宏書記官陳美利通譯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周國光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參捌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分裝匙貳支、吸管壹支及玻璃球壹個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周國光前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2年8月9日,以10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10月、1年10月、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4月並確定;②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3年11月13日,以103年度審易字第6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並確定。上開①②案件,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並確定,於104年8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
㈡周國光於106年2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
區○○○路○○○號14樓之14住處附近某大樓公廁內,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後,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以將海洛因置於針筒注射施打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晚間8時35分許,為警在新竹市○區○○路與北大路口查獲,當場扣得其所有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38公克)、分裝匙2支、吸管1支及玻璃球1個,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經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書記官陳美利
法官郭哲宏以上筆錄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美利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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