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又予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又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941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5年台上字第8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7年9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古又予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941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5年台上字第8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2年2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8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5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詹駿鴻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