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小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小字第140號
原   告  馮睿帆
訴訟代理人  林知靜
被   告  王柏智
訴訟代理人  江沛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6年年8月22日下午4時宣判,惟遇颱風
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宣判期
日為106年8月29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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