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488號
原   告  陳永基
被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因財
產權而起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之規定;非因財產權而
起訴者,依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之規定;於非財產權上
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提起再審之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七之規定),此為法定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6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以寄存
送達地警察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之方式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已於同年月20日領取,復
有該分局之登記簿在卷可徵,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
事項第141點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
效力。但受送達人於十日內領取受送達文書者,於實際領取
之日發生效力。」上開寄存送達於原告前揭領取之日發生效
力。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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