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0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30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0510號聲請人南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1紙。
(三)利息起算日(聲請人請求自到期日起算利息,惟據以請求之本票未載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簡易庭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李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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