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0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8年5月26日│98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8年度毒偵│台中地檢9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112號│字第2616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493號│2676號│││├────┼─────────┼─────────┼─────────┤││判決│98年8月25日│98年8月31日││││日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判決││2493號│2676號│││├────┼─────────┼─────────┼─────────┤││判決│98年9月14日│98年12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台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280號│第6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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