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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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48號抗告人莆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本件應徵收抗告費用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許家豪